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为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一支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青年教师是:新参加教师岗位工作的硕士和博士;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中级以下职称(讲师除外)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双负责制,采用教学导师负总责,工程导师相配合的方式。培养目标由各院(部)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导师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青年教师培养期为两年。
第二章导师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导师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近两年主讲一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程导师
1.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中技术或管理骨干,研究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近。
2.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第六条导师由所在院(部)聘任和考核,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三名青年教师。导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第七条导师的职责
(一)教学导师。
1.全面了解青年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把师德的培养放在首位,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2.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未来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其编写的教案。
4.结合学校对青年教师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5.指导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科研计划,熟悉科研项目申报,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6.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培养方案。培养期结束,向所在院(部)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程导师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指导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
2.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培养计划。
3.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掌握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知识,提升青年教师技能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督促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工程技术研究。
第三章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八条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样化,主要形式有:工程实践训练及实验,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中在岗锻炼,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教学实践,随堂听课,辅导学生实习、训练,指导毕业实习、批改作业,担任班主任等。
第九条根据教学、科研以及所在院(部)专业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
第十条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的进展情况。认真撰写教案,每周至少将一次课(两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第十一条随堂听导师1~2门课程,辅助导师完成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辅助实验指导、撰写教案、独立授课等工作,学习导师的教学经验,掌握导师传授的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熟悉教学研究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培养期间内,要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至少独立完成一篇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工程实验和实践学习。青年教师必须在校内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中实践一学期,以提升工程实践能力,并经所在实践单位鉴定,鉴定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完成导师或院(部)指定的其它有关培养任务。
第十六条培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院(部)或学校组织的讲课比赛,或进行一次公开课。
第四章组织和考核
第十七条各院(部)、导师和青年教师须商定培养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各院(部)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培养实践基地,并与基地签定培养协议。
第十九条各院(部)要加强对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定期或随机到现场检查并指导。
第二十条培养期结束后,青年教师须向所在院(部)提交一篇培养总结。所在院(部)应结合导师意见、实践单位评价、青年教师的实际表现和总结水平,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提出考核意见。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相关院(部)和专家将对各院(部)上报的优秀和不合格考核等次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以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修改其培养方案,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第二十二条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指导津贴
(一)培养期结束后,所在院(部)应结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导师工作实际,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提出考核意见,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相关院(部)和专家将对各院(部)上报的优秀和基本称职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按优秀每人0.2万元、称职每人0.1万元由学校统一核发教学导师的指导津贴。
(二)工程导师按聘用协议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