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音乐舞蹈学院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名额不超过2人。
第三条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对荣获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学院将授予其“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并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的范围:音乐舞蹈学院学科带头人的评选限于我院在册在聘在岗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从事高校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的专兼职教师,能认真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学院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受到学生爱戴。
2.具有坚实的业务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注重本学科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能积极主动承担我院理论与实习实践教学任务,年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学院规定的额定学时数;教学效果好,在每次的教学质量(或教学督导检查)评价中其总成绩(教师间的互评、学生评与专家组的督导)均在良好以上。
3.教改意识强,能根据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特点,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能制定本学科专任教师梯队建设规划,具备指导本学科教师的能力,并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4.具有适应时代特点要求的教学思想,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能够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近三年有以下成果之一:
(1)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成果类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前1名)1项;
(2)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1项(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2名);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教学改革类研究课题1项;
5、近三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六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独著)。其中,作为第一作者入选SCI、EI、ISTP、SSCI论文一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音乐舞蹈学院学科带头人:
1.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任何一项的;
2.不符合师德要求的;
3.违犯学术道德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5.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发生过教学事故者,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责任、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责任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科的发展规划。
2.组织完成本学科课程的建设任务。
3.组织完成学科实习基地建设及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4.组织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及教研工作。
6.按时接受学院考核。
第九条管理与考核
1.考核和评比时间: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评选一次。
2.考核项目及要求:
(1) 教学工作量(达到定额以上)。
(2)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
(3)学科建设成果(成果总结)。
(4)教学改革(组织完成1项以上课程建设,或教材编写,或实验室建设或教学CAI课件,或教改研究项目等。)
(5)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每年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专业论文)。
(6)科研(组织完成1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7)培养学科带头人将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每年对学科带头人考核一次,检查其完成发展计划情况。在考核过程中,如果缺少考核项目第3条、4条、5条、6条中两项以上者,则视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第四章附 则
第十条各教研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音乐舞蹈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要求学科带头人的条件将随着学院发展的不同阶段作相应调整,届时以调整后的条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为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