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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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学院弦乐团章程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  点击:  编辑:张居正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乐团的正式名称为“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弦乐团”。  

第2条本乐团是音乐舞蹈学院领导下,由校内老师指导并由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社团。  

第3条本乐团的宗旨是丰富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为有特长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4条本乐团设团长、常务团长等干部职称,其职称、职权、人数如  

下表:  

职称  

职权  

人数  

团长  

1. 组织召开团员大会、临时大会及干部会议。  

2. 规划组织体系,掌握乐团的发展动态。  

3. 协调各干部运作协调的事宜。  

1人  

(赵子萱)  

常务副团长  

1. 综理乐团一般行政事宜。  

2. 协助团长处理团务。  

3. 团长职权代理人。  

4. 下设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各声部长  

1人  

(杨少伟)  

公关副团长  

1. 代表本团参与其他团。  

2. 协助团长处理公共务。  

3. 下设宣传文书组。  

1人  

(白芳)  

人事部长  

1. 负责制作乐团花名册。  

2. 负责各项活动的考勤工作。  

3. 定期向团长或常务副团长汇报出勤情况。  

1人  

(魏启哲)  

财务部长  

1. 负责乐团财务管理。  

2. 制作预算及账目表。  

3. 负责收取团费。  

1人  

尙洁  

宣传文书组  

1.制作会议记录和活动记录。  

2.负责乐团宣传推销工作。  

3.定期向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投稿。  

4.负责乐团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  

5.服装形象设计。  

3人  

(杨兴伟)  

大提琴声部长  

1. 负责大提琴监督教学工作  

2. 负责大提琴整体排练事宜  

3. 定期向团长和常务副团长报告大提琴进度情况  

1人  

(毛莹莹)  

小提琴声部长  

1. 负责小提琴监督教学工作  

2. 负责小提琴整体排练事宜  

3. 定期向团长和常务副团长报告小提琴进度情况  

3人  

(陈会芳 郝斌  

孙旭洋)  

第6条弦乐团干部工作条例  

(1)干部要努力工作、无私奉献。  

(2)干部要团结统一、顾全大局。  

(3)干部要注意形象,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接受团长监督,并随时接受全团团员的监督。  

第7条弦乐团干部工作注意事项  

(1)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有事提前请假,并将假条经团长签字后交至办公室存档例会出勤将与干部评优挂钩。  

(2)组织排练要有秩序。遵守排练时间及场地规定,注意场地的卫生。  

(3)工作计划及总结需交团长审定。  

(4)换届时,所有实物资料统交办公室。  

第三章财务  

第7条 乐团经费来源为,团员所缴团费,演出补助,学校资助,及乐团其它收入。  

第8条 乐团经费由财务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9条 团员每学期缴纳一定的团费。  

第10条 除购买乐器等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由乐团自由支配。  

第11条 乐团团员主要由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老师与同学组成,同时也欢迎我校其它校区的老师与同学加入。  

第12条 乐团团员凡拥有乐器者,一律使用自备乐器。  

第13条 乐团每年根据乐团的发展情况开展招新工作,团长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组织招新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并举办新进团员培训。  

第14条 乐团团员应遵守乐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乐团组织的排练、演出及其它活动,自觉维护乐团形象。  

第15条 乐团团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乐团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参加乐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以及乐团为团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第16条 每学期期末将进行总结表彰大会,按《奖励办法》对表现优异的团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17条 乐团团员因转学、毕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参加乐团活动时,可申请退出乐团;团员多次无故缺席排练或演出,且经警告无效的,由乐团劝退;团员拒不遵守乐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18条 每位团员务必准时或者提前到达排练场地或演出场地。有事先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乐团活动  

第19条 乐团由团长组织,每周进行定期排练。  

第20条 乐团应根据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安排参加演出活动,由团长负责组织每次演出前的排练活动。  

第21条 若有演出等需要,指导老师得视需要另安排全团练习时间,全体团员均应按时出席。  

第22条 乐团文书宣传组负责对乐团的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备案、存档,并经团长审批后向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第23条 乐团应严格控制开销,坚持节俭办活动。  

第24条 乐团的一切活动应以安全为第一准则,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不得组织有损七中嘉祥形象、荣誉和不利于社会、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25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许昌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弦乐团。  

第26条 本章程自全体大会通过并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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