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许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数量和层次的不断提升,促进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结项、成果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学校科研工作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不含下达国家级项目的部门)、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地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不含下达省部级项目的部门)、省社科联、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项目。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遵守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并保证成果质量,努力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审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指南进行。其程序为:
(一)项目组填写项目申请书,由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整理和初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组评审。
(四)学校批准立项或上报申请书。
第五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建档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使用等权利,同时承担组织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与科研处签订《科研项目实施承诺书》(见附件),并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报科研处审核、存档和上报。凡未按时填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者,学校可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组应按计划开展研究,科研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批准部门所要求的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能延期。确实需要延期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最长为一年。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并附有关试验报告资料、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报送有关部门结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没有按时结题,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项目延期一年后,仍未结题的。
(三)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终止项目由科研处下达书面通知书。凡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计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业绩;没有按时完成项目而又无正当理由者,3年内科研处将不再受理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被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同时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已使用了的项目经费,学校将追回配套经费和项目下达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
第七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品种等),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专著。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六)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科研项目。
(七)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八条 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并提供所需材料。鉴定材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材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技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三)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核发鉴定证书或出具相应证书、报告。
第十九条 鉴定的组织及要求
(一)根据任务来源和科技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
(二)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科研处负责。
(三)鉴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交学校科研处。
(四)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支付。
第八章 科技信息保密与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信息保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保密项目的,应从立项时确定密级,并严格管理;项目档案应按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许昌学院科研项目实施承诺书
主题词:科研 项目 办法 通知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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