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生署名许昌学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校所有,属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所)共同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登记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科研成果内容
(一)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
(二)论文(在正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理科2000字以上,文科3000字以上。不包括各种增刊、内部刊物和论文集上刊登的文章)。
(三)授权专利和鉴定成果。
(四)转让或获奖的成果。
(五)被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六)公开发表或获奖的文艺作品。
(七)获得有关部门认证或获得奖励的软件、课件。
(八)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成果审核统计、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 科研成果审核统计
第六条 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是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具体统计时间以科研处届时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成果统计以院(部、所)为单位进行,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科研成果统计。教师个人向所在院(部、所)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各院(部、所)将本单位科研成果审核汇总后,由科研秘书通过科研网络管理系统填报本单位科研成果。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成果审核汇总后,编印当年《许昌学院科研成果公报》。
第八条 兼职教师的科研成果由学术职务所在单位统计。其他非教学人员的科研成果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九条 由于时滞等原因未能及时统计的成果,可延至下一个统计时段按相同程序进行统计。
第十条 凡经科研处审核统计的科研成果,将作为学校考核教师科研工作量、评选科研先进单位和科研先进个人,进行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未在本单位和学校科研处统计、备案的科研成果及相关信息,在学校相关考核、评审工作中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的科研成果,不予统计:
(一)成果发生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提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用性成果鉴定证明材料的。
(四)提交成果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备案的。
第三章 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凡以我校为主完成且已办理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处不受理其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应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送交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成果获奖后,获奖人申报成果登记时,需向科研处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备存档。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许昌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在统计成果和申报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成果及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成果 办法 通知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