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形成良好校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颁布)和《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8月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与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相结合。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的;
(三)违反学校团体管理办法,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四)在校内参与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也适用于本条);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抢夺、偷盗、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共、私人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经济价值在4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经济价值在400元以上、在司法机关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济价值在司法机关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抢夺、勒索公共、私人财物者,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且帮助窝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严禁打架、斗殴,对于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①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③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①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打架者(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①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恶化,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①目击事件全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对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②参与打架且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本人持凶器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斗欧造成他人伤害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4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一次连续不请假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验课一天按4学时计),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规定计算旷课学时。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和《许昌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赌博。对参与具有赌博性质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参与具有赌博性质活动提供场所、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闹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学生罢课、罢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组织、传播封建迷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翻越学校围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共、私人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包括校园建筑、公共设施、草皮植被、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器材、图书、教育教学设施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校关于网络使用规定,登陆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登陆并传播淫秽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登陆非法网站,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诽谤、侮辱、威胁、诈骗、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发布不实消息或因网上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还奖金或资助金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藏匿、出售违禁类药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重污损、破坏校园环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行为不文明,不尊敬师长,经教育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或管理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用违章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它违反住宿规定者,按照《许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与传销或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借各种证件、证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它证件或证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一切后果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或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认识错误态度深刻认真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四)其他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的。
第十九条 鼓励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果表现优秀,可按照《许昌学院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实施办法》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认错,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的;
(六)其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凡受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年度或本学期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果在察看期内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若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若再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音乐学院团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